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1117號
申請人:梁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11月9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罰決字〔2025〕324573號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罰決字〔2025〕324573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賠償。
申請人稱:
申請人無暴力反抗等行為,然遭遇強行按押,致使申請人臉部及腳部膝關節挫傷,第三天到拘留所才得到處理。
申請人站在桿下沒有打砸桿等行為,無故意損壞行為。
申請人對取證提出質疑。在警察把申請人帶回派出所后,桿在一小時內車輛經過時是否正常上落。取證時間是第二天還是即時取證,如非即時取證,此證據不合法。(要求調取監控)
申請人對辦案程序質疑。申請人在辦案中心審訊室接受審訊,被指控損壞機芯。申請人連損壞圖片或取證圖片都沒見過,對此指控申請人有異議。申請人的口頭陳述是“可能是我站在桿下,桿下不來而引起機芯損壞”。(可調取監控)
辦案人員在審訊完后把申請人銬在辦案中心待詢室幾個小時后,約2025年11月9日晚上7點,拿行政處罰決定書給申請人簽字。當申請人對金額存在異議時,辦案人員對申請人說,簽完今晚帶申請人去拘留所,那邊能躺下,不簽就放申請人在這里一晚。這對申請人形成口頭威脅、迫簽(可調取監控)。有無票據、維修視頻及圖片、配件采購等依據?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5年11月8日23時許,被申請人接盧某某報稱其發現一男子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楊一村窩埔舊莊路口處損毀道路閘口欄桿(停車桿);經現場勸阻未果,故報警求助。經調查,2025年11月8日23時許,申請人(梁某某)自稱其醉酒狀態站在上址停車桿位置刷牙,使用身體故意阻擋自動停車桿正常運行,致使停車桿機箱損毀(維修費用約1000元)。2025年11月9日,被申請人根據在案的證據認定梁某某有故意損毀停車桿機箱的違法行為,依法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于當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視聽資料、書證等證據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針對查證的事實,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經勸導后仍故意用身體阻擋停車桿運行,從而導致停車桿機箱損毀(損毀價值1000元);認定其實施了故意損毀財物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罰款。”之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后,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罰決字〔2025〕324573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懇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1月8日23時53分,案外人盧某某報警稱有一名男子(即申請人)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楊一村窩埔舊莊進出口損壞欄桿。被申請人花城派出所接報后次日受理調查。
2025年11月9日,被申請人對盧某某詢問查證。盧某某稱,其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負責管理楊一村的進出口欄桿;2025年11月8日23時50分許,其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室上班,在監控視頻中看到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楊一村窩埔舊莊進出口有一名男子(即申請人)用后背頂著欄桿,于是其趕到現場,發現申請人用后背頂著欄桿,造成欄桿無法正常使用;其詢問申請人在干什么,申請人說在刷牙;其讓申請人離開、不要用后背頂著欄桿,但申請人不愿意離開;過程中有一輛車進出,欄桿自動下降,碰到申請人的頭部,申請人就用牙刷指著其,說再按一下控制器就打其;其擔心申請人打人,遂離開現場報警;案涉進出口欄桿權屬人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盧某某向被申請人花城派出所提交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盧某某作為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公司的營業執照以及《故意損壞停車道閘設備維修成本賠付說明》《維修清單明細》。《故意損壞停車道閘設備維修成本賠付說明》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載明道閘機芯賠付金額為1000元。《維修清單明細》載明需方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務的公司是廣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維修費用是3000元,其中道閘機芯(產品型號:PAS-800-E8B)一項的費用為1000元。
另查,被申請人提交的落款為花都區交通運輸局的《廣州市經營性停車場備案證明》(備案號:花都00628號)以及《告知書》載明,楊一經濟聯合社停車場的經營者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9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詢問查證。根據詢問筆錄,被申請人花城派出所民警曾口頭傳喚申請人,申請人于2025年11月9日14時17分到達執法辦案中心,于2025年11月9日19時40分離開。申請人稱,2025年11月8日23時許,其與幾個朋友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楊一村窩埔一隊某某汽車美容店喝了約一斤白酒,有點醉酒;其拿著牙刷、牙杯到離店鋪最近的停車桿處,走到停車桿的下面,用背部靠著停車桿的機箱;因為其一直在停車桿下面,停車桿一直保持抬起狀態、無法正常放下,其拿著牙刷、牙杯開始刷牙;幾分鐘后,有一名男子(即盧某某)騎著電動車到場,讓其離開,其沒有離開,說:“我在這里刷牙關你什么事”,盧某某就報警了;其長時間站在停車桿下面,導致停車桿下不來,停車桿被卡住,內部損壞;因該收費停車桿影響了店鋪的生意(減少客源,客人需繳納停車費),其哥哥梁某某因多次毀壞停車桿被刑事拘留,其喝了酒,因酒后失態就做出了一些不理智的行為;其站在停車桿下面時,有三四輛小車進出沒有繳費。
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監控視頻,2025年11月8日23時許,有一名男性正在用后背頂著進出口欄桿。有車輛經過時,欄桿曾試圖下降,但由于被申請人用后背頂著,無法下降。申請人對視頻截圖及現場照片進行了指認。
2025年11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等內容。申請人在該筆錄上簽字、捺印,載明其無異議。同日,被申請人作出穗公花(花城)行罰決字〔2025〕32457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楊一村窩埔舊莊收費進出口處用后背頂著停車欄桿,造成道閘機芯損壞,無法正常使用,道閘機芯維修費用1000元。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申請人在該決定書上簽字、捺印。
行政復議期間,本府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意見與行政復議申請書一致。被申請人意見與答復書一致。
以上事實有報警回執、受理報警登記表、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接受證據清單、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故意損壞停車道閘設備維修成本賠付說明》《維修清單明細》《廣州市經營性停車場備案證明》(備案號:花都00628號)《告知書》、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視頻資料、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涉案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依法具有查處涉案違法行為的職責。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于2025年11月8日晚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楊一村窩埔舊莊收費進出口處用后背頂著停車欄桿,造成道閘機芯損壞,無法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及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在查明申請人上述違法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申請人違法行為的動機、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后,被申請人決定在法定幅度范圍內對申請人處行政拘留7日,合法有據。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立案、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之規定,因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行政賠償,本府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和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罰決字〔2025〕324573號行政處罰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賠償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