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1195號
申請人:朱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的穗公花(雅瑤)不罰決字〔2025〕31079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的穗公花(雅瑤)不罰決字〔2025〕31079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處罰當事人。
申請人稱:
案發當時,當事人的三個朋友和旁邊某藝術中心商鋪的兩位老師現場看到了當事人毆打申請人的頭部。當天傍晚雅瑤派出所的民警鄧某某陪申請人現場走訪當事人開的商店時,沒有依法依規地使用警用執法儀錄音錄像。民警鄧某某沒有一開始就打開警用執法儀錄音錄像,申請人覺得有違公平公正執法。中途當事人的親人(他說是當事人的弟弟,還是哥哥,申請人不記得了)也是現場看到當事人毆打申請人的目擊證人之一,他一進來就跟民警打招呼,說“誰誰的朋友”,說認識誰的朋友。申請人覺得民警與當事人好像是認識的,覺得民警會不會公正公平地執法。
還有當天民警鄧某某陪申請人走訪某藝術中心時,現場老師說看到當事人毆打申請人,但民警也沒有打開執法記錄儀,記錄證人的話。申請人認為不合法、不合規。因為申請人覺得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合規。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第三人實施毆打他人的行為。
申請人朱某某是網約車司機。2025年9月17日13時許,申請人接到網約車平臺訂單搭載第三人張某某在內的三名乘客。9月17日14時左右,車輛行駛到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越秀臻裕府對面道路時,第三人張某某在車上嘔吐。申請人停車與對方協商洗車費,因無法達成一致進而引發雙方爭吵。申請人稱被第三人用右手拳頭毆打其頭部四下同時還用腳踢其車輛。9月1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傷情鑒定,經法醫對申請人驗傷,結果為申請人未見損傷。9月29日,被申請人傳喚第三人開展調查。經調查,第三人否認其有毆打他人的行為,且在場人員均稱第三人未毆打申請人,另經走訪調查未能獲取目擊證人證言。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嫌疑人張某某有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法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于當日將決定書送達第三人,次日郵寄給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陳述、第三人的陳述與申辯、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認為第三人毆打他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雅瑤)不罰決字〔2025〕31079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處理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9月17日,申請人報警稱被他人毆打,被申請人雅瑤派出所接報后當日受案調查并告知申請人。同日,被申請人雅瑤派出所對申請人詢問查證。申請人稱,2025年9月17日13時47分許,其在滴滴網約車平臺上接到乘客訂單,后到廣州市花都區鳳凰南路87號東北旺鐵鍋燉店鋪接送乘客,有三名乘客(乘客A即張某某、乘客B、乘客C)上車,同行的男性D給申請人報手機尾號但沒有上車;到鳳凰南路與鄺村東路交界時,坐在副駕駛位的張某某因醉酒突然嘔吐在車上;到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臻裕府對出路段時,后排的其中一個乘客要提前下車,其跟他們說嘔吐導致其車臟怎么辦,后排的一個乘客提出幫其洗車,但其不同意;后其四人下車協商,其打電話報警處理;報警后,張某某突然沖過來用拳頭追著其打,其一開始站在駕駛位的車門旁,張某某打了其后其就從車尾繞到副駕駛位旁,但張某某還是一直追著其打,中途還用手推其并用腳踢其車;其被打得頭暈,蹲在路邊;另外兩名乘客將張某某拉開,中途開電動車的男性D開電動車將張某某載走,乘客B、乘客C走路離開;其頭部左側被張某某打了約4下;旁邊商鋪兩名女性事發時在看,但其不知道有無看到全程;其車的行車記錄儀只能照到車頭位置,沒有拍到打的過程。
2025年9月29日,被申請人雅瑤派出所對案外人李某兵詢問查證。李某兵稱,2025年9月17日13時許,其與“甄哥”“李哥”“張哥”(即張某某)在廣州市花都區鳳凰南路XX號XX店鋪吃完飯,張某某喝多了,其幫三人叫了滴滴平臺網約車,讓“甄哥”“李哥”陪同張某某回住處,其開電動車跟著他們;到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臻裕府對出路段,其看到網約車司機(即申請人)、張某某、“甄哥”“李哥”都下車了,其上前看什么情況;其了解到張某某嘔吐在網約車上,張某某、“甄哥”“李哥”因為洗車的賠償問題與申請人發生爭執,“甄哥”說給300塊錢給申請人去洗車,申請人不同意、要求500元,雙方發生爭吵;因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人說要報警處理,張某某就上前指著申請人說:“你要不同意,那你就報案吧”;其見狀就上前把張某某拉開,讓他不要吵,后把張某某帶到其電動車上,將張某某載回他的住處;張某某沒有與申請人發生肢體沖突,曾用手(其不記得哪只手)指著申請人的頭部(其不記得具體位置),但沒有接觸到申請人的頭部。
2025年9月29日,被申請人雅瑤派出所對李某日詢問查證。李某日稱,2025年9月17日13時許,其與老張(即張某某)、老李(即李某兵)、老甄在廣州市花都區鳳凰南路XX號XX店鋪吃完飯,李某兵幫其一方叫了一輛滴滴網約車到張某某住處,李某兵開了電動車;其與張某某、老甄上車后,李某兵開電動車跟著;到了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臻裕府對出路段的時候,張某某因醉酒開始嘔吐,司機(即申請人)停車讓其一方下車協商處理車上的嘔吐物;張某某和李某兵先下車,其在車上整理了一下垃圾再下車;其下車后看見其一方有人提出給申請人300元去洗車,但申請人不同意,要求500元;張某某用手指著申請人罵但被李某兵拉開了,后其與老甄步行回家,李某兵開電動車載張某某回家;事發時沒有發生肢體沖突,張某某要動手打申請人但被李某兵攔住了;其看到張某某用手(其不記得哪只手)指著申請人右肩位置,邊指邊罵,但沒有接觸到申請人的身體。
2025年9月29日,被申請人雅瑤派出所傳喚張某某并對其詢問查證。張某某稱,2025年9月17日中午,其與三個朋友在廣州市花都區鳳凰北路匯豐水產對面的一家XX店鋪吃飯,其喝醉了;其不記得飯后乘坐滴滴網約車,不記得醉酒后有嘔吐,最后應該是朋友送其回家;事后其向朋友了解到其曾與申請人發生爭吵,想動手打申請人但被他人攔住。
另查,申請人、張某某、李某兵等人對現場照片等進行了指認。申請人、李某日、李某兵能辨認出張某某。2025年9月17日,經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申請人的損傷鑒定意見是“未見損傷”。后被申請人分別向申請人、張某某送達穗公花行鑒字〔2025〕312503號《鑒定意見通知書》,告知雙方前述鑒定結果。
再查,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執法記錄視頻,2025年9月29日,被申請人民警走訪案發現場附近的某藝術中心店鋪,民警詢問店內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稱其一方未看到完整的案發過程,未看到張某某毆打申請人,只是聽說案發當天案發現場有爭執過程;工作人員還稱店鋪里的老師在四個校區流動工作,不知道除了案發當天的前臺工作人員,還有哪位工作人員可能看到案發過程。民警當場聯系店鋪老板,要求老板提供案發當天看到案發過程的前臺工作人員的聯系方式,但老板稱該工作人員已離職,無法提供聯系方式。
2025年9月29日,被申請人作出穗公花(雅瑤)不罰決字〔2025〕31079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申請人于2025年9月17日搭載3名乘客行駛至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越秀臻裕府對出路段時,因張某某在車上嘔吐,雙方發生糾紛。申請人報警稱被張某某徒手毆打,張某某否認其有毆打行為。經鑒定,申請人的損傷鑒定意見為“未見損傷”。因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張某某有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予行政處罰。2025年9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物流記錄顯示,該郵件于2025年10月9日退回寄件人。
案件審查過程中,本府依法聽取當事人意見。申請人陳述其沒有收到被申請人郵寄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5年12月9日到雅瑤派出所拿到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案發當晚其與民警走訪案發現場附近的某藝術中心店鋪,民警詢問前臺工作人員有沒有看到申請人被毆打,工作人員說有看到,不確定申請人被毆打了多少下;后該工作人員用手機發信息問在店鋪里面上課的一位老師申請人被毆打了多少下,該老師回復了被打的次數,但民警沒有依法用執法記錄儀記錄。被申請人意見與答復書基本一致,另提出案發當天晚上民警曾走訪案發某藝術中心店鋪,詢問了一名前臺工作人員;民警走訪時沒有人表示看到案發時的具體情況。
以上事實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及告知書、抓獲經過、辨認材料、傳喚證、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法醫學傷情檢驗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執法記錄視頻、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之規定,申請人報稱被他人毆打,被申請人作為案涉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依法具有查處職責。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于2025年9月17日搭載3名乘客行駛至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越秀臻裕府對出路段時,因張某某在車上嘔吐,雙方發生糾紛。申請人報警稱被張某某徒手毆打,張某某否認其有毆打行為。經鑒定,申請人的損傷鑒定意見為“未見損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之規定,因現場人員李某兵、李某日陳述張某某沒有毆打申請人,且被申請人現無法與案涉某藝術中心的相關證人取得聯系。故被申請人認定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張某某有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決定對張某某不予行政處罰,合法有據。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受案、調查取證、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30日向申請人郵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物流記錄顯示,該郵件于2025年10月9日退回寄件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款:“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將決定書復印件送達被侵害人。無法送達的,應當注明”的規定,被申請人提交的現有證據未能證明其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將決定書送達申請人,鑒于本府已受理審查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上述問題未對申請人權利義務造成實質影響,本府對此予以指正,被申請人應在日后工作中加以注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關于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民警于2025年9月17日晚到案發某藝術中心店鋪走訪時沒有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問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現對案發當晚民警走訪時證人的證言陳述不一,被申請人也不能提供案發當晚走訪的執法記錄視頻,現也無法聯系該證人進行詢問查證。本府對上述問題予以指正,被申請人在日后工作中應加以注意。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雅瑤)不罰決字〔2025〕310799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