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1231號
申請人:王XX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46853611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
申請人稱:
事實和理由:(一)申請人依法享有國家道路通行權,地方禁限通告不得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申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有權依法在全國范圍內的全民所有制道路上合法通行,這是國家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地方政府通告、規定若與國家法律相沖突,其內容屬于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交通限制措施屬于臨時性措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亦明確解釋:“臨時性措施須基于具體情形,不得長期固定化執行?!比绲胤浇Υ胧┪凑f明實施理由、未設期限、范圍過大(如覆蓋中心城區大面積區域)均可能超越法律授權,屬于越權設限。
因此,被申請人在未明確公告法律依據、未依法設定合理期限和范圍的情況下,通過通告認定申請人通行行為違法,缺乏合法性基礎。
(二)違法證據不具備“三性”,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依據國家標準(GB5768.2-2022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二部分第5.13條明確規定:“禁止摩托車駛入標志,應設立在摩托車駛入路段的入口處?!比欢景钢斜簧暾埲颂峤坏淖ヅ挠涗涳@示,拍攝地點入口處并未設置任何禁止摩托車通行的交通標志或警示標識。行政處罰必須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三性。本案中:1.無交通標志,不具備合法性;2.申請人無法獲知禁令信息,行為無主觀違法性;3.抓拍地點非法定禁令生效區域,不具有關聯性。因此,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事實缺乏法定基礎與證據支撐,應認定違法事實不成立。
?。ㄈ┨幜P明顯不符合“過罰相當”原則,違反行政處罰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類違法行為應處以警告或20至200元罰款,依法從輕、減輕處理為原則?!北景钢猩暾埲诵袨槲丛斐山煌ㄗ璧K或安全危害。抓拍地點無禁令標志,申請人主觀上不存在違法故意,被申請人卻直接適用法定處罰上限(200元),屬于明顯畸重處罰?!斑^罰相當”是行政法基本原則,被申請人的處罰行為顯然違背該原則,屬于顯失公正。此外,申請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被申請人既未說明“危害后果”具體內容,也未提交證據。其處罰決定缺乏事實基礎,應依法撤銷。綜上所述,請復議機關依法審查此案,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
經查看違法照片截圖,2025年12月2日16時10分,一輛粵QXXXXE號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花都區新華街道迎賓大道鳳凰北路交叉路口時,因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被電子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
復議申請人王XX于2025年12月10日通過網上交通管理系統辦理上述交通違法,被申請人根據違法圖片認定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按照簡易程序對申請人王XX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告知其違法事實及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其開具編號為440114146853611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對其處以罰款200元,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記1分。
關于申請人反映相關問題,被申請人回復如下:
一、申請人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位置在花都區迎賓大道鳳凰北路交叉路口,該位置屬于花都區行政區域,花都區隸屬于廣州市轄區。另核,《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限制摩托車行駛的通告》(穗府規〔2021〕10號)已于2016年12月18日頒布實施,2021年12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再次頒布《關于繼續實施限制摩托車行駛措施的通告》,該通告已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告,且我市多處路段都設置了禁令標志,明確告知了全天24小時禁止外市籍摩托車進入本市行政區域的道路行駛;另外被申請人在進入花都區域的各主要路口均已設置禁行標志,禁止外市籍號牌摩托車進入花都區的道路行駛。王XX作為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進入我區行政區域時,應當遵守該規定。
二、《GB5768.2-2022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是設置交通標志的技術規范,并非判斷違法行為是否成立的唯一或排他性依據。被申請人在禁限行區域的邊界主干道路及主要入口,已通過政府通告、交通指示牌、路面標線等多種形式明確公示了摩托車禁行規定。電子警察抓拍記錄能夠清晰地反映申請人駕駛摩托車進入明確公告的禁行區域,該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均無瑕疵。申請人關于“入口處無物理標志故不知情”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未履行主動了解并遵守轄區交通管理規定的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
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處以200元罰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相關規定的處罰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本地區同類交通違法行為的普遍處罰標準后作出的,并非直接適用上限處罰。申請人駕駛摩托車在禁行區域內通行,擾亂了該區域的正常交通管理秩序,存在潛在的交通安全風險,其行為并非“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該處罰幅度適當,符合過罰相當原則,不存在顯失公正的情形。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4401141468536112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2月2日16時10分許,一輛號牌為粵QXXXXE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花都區新華街道迎賓大道鳳凰北路交叉路口時,因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被電子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記錄。申請人于2025年12月10日通過網上交通管理系統辦理上述交通違法,被申請人審核相關違法圖片后認定申請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代碼1116)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編號為440114146853611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對其處以罰款200元、記1分。申請人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2021年12月30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在廣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公布了穗府規〔2021〕1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限制摩托車行駛措施的通告》,該通告第二條明確規定:“全天24小時禁止外市籍摩托車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特定時間在劃定區域過境通行的除外。”另外,我區已在進入本行政區域內的106國道花都區白鱔塘2橋路段、廣花一級公路新雅大橋路段、S118線花東鎮楊荷橋路段、S114線赤坭鎮國泰村路段、S381線赤坭鎮珊瑚村路段、106國道聯民村高百丈路口北往南、381省道大廣高速山前出口處、南海區鹽象線、文2村鄉道和佛山官窯支隊、267省道和佛山官窯支隊交界(牌坊為交界)、321國道范湖橋東側橋頭、清城區龍塘鎮笪橋、清城區新屋村28街36號樓南100米(美林湖大道)、美林湖大道、240國道和興仁橋橋頭、107國道與興仁大街橋頭等主要路段路口均已設置有“禁止外市籍摩托車駛入”的禁令標志及提示牌,禁止外市籍號牌摩托車進入花都區的道路行駛。
以上事實有執勤經過、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穗府規〔2021〕1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限制摩托車行駛措施的通告》、現場照片、禁令標志設置路口照片、視聽資料、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北簧暾埲俗鳛楣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薄稄V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機動車、非機動車限制、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道路作出規定,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必要時公開征求意見?!?016年12月1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了穗府規〔2016〕1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限制摩托車行駛的通告》,后于2021年12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再次頒布穗府規〔2021〕10號《關于繼續實施限制摩托車行駛措施的通告》,其中規定:“二、全天24小時禁止外市籍摩托車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行駛……”,該通告已通過新聞媒體、報紙、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告,通告有效期五年。另外,《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下列車輛、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駛:(三)未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摩托車,但特定時間在劃定區域過境通行的除外;”上述為本市依據法律的授權,制定限制摩托車行駛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第二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焙偷谌藯l:“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交通標志分為: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和輔助標志?!钡诰攀畻l:“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薄稄V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十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之規定,本案中,違法行為發生地屬于花都區行政區域,花都區隸屬于廣州市轄區。廣州市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發布通告明確規定“全天24小時禁止外市籍摩托車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禁止信息明確,申請人理應知曉并遵守。且被申請人已在進入花都區的邊界道路設置相關禁令標志,申請人駕駛未在廣州市注冊登記的摩托車在禁止區域內道路上行駛,被申請人認定其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交通違法行為,對其作出罰款200元,記1分的處罰決定,合法有據。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46853611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