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6〕13號
申請人:涂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獅府信函〔2025〕408號《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關于涂某某等人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獅府信函〔2025〕408號《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關于涂某某等人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房屋安置補償義務。
申請人稱:
申請人對案涉處理意見的第一條、第二條內容不服。1、處理意見稱申請人不是權屬主體,但拆除通知中明明載明了相對人是申請人和廣州某投資有限公司。2、處理意見第二條稱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與案涉建筑物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案涉建筑物不具備合法補償所需的審批手續及權屬依據目前建筑物無實物存在。申請人持有被申請人作出的拆除通知,案涉房屋是歷史農村問題。根據鐵路法院的判決,被申請人的違法建設的認定和強拆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案涉房屋至今沒有被有權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故申請人的房屋從法理上是應該存在的,并應按規定補償。
被申請人答復稱:
被申請人分別于2025年10月28日和2025年11月5日收到申請人反映要求獅嶺鎮政府給予征收補償款等問題,經認真調查核實,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本次獅府信函〔2025〕408號《關于涂某某等人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該《處理意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理由如下:
一、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廣州鐵路運輸法院(2018)粵7101行初3465號《行政判決書》顯示案件原告為廣州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某某,廣州某投資有限公司主張建筑物由其出資建設。信訪人要求獲得案涉建筑物補償但無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案涉建筑物存在直接利害關系。
二、廣州鐵路運輸法院(2018)粵7101行初3465號《行政判決書》表述:“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建設案涉建筑物時的相關報批手續,雖然被告作出的拆除決定行為違法,但該決定并未直接造成原告的合法利益受損,且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經濟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建筑物屬于未按規定進行規劃報建的違法建設,不屬于合法權益,因此判決雖認定獅嶺鎮人民政府相關拆除行為違法,但并未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失,原告的賠償請求已被法院駁回。
三、參照花府辦規〔2025〕4號《廣州市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下列情形的建筑物及構筑物不予補償:(一)按法律、法規等規定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及構筑物;(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及構筑物;(三)新房建成后應當拆除的舊房;(四)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的搶建部分。
案涉建筑物在2018年已被認定為違法建設并且已查處拆除,依法不予補償。
綜上,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建筑物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其所主張的建筑物,不具備合法補償所要求的審批手續與權屬依據,不符合相關文件規定的補償條件;建筑物在2018年已被查處拆除,現狀已無實物存在,無法納入現行征收補償范圍。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其所主張的建筑物不承擔征收補償義務,無法對其作出補償,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涂某某的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經查,被申請人向本府提交的《廣州市人民來訪接待廳來訪登記表》等材料顯示,申請人、案外人涂某旭和劉某某曾于2025年10月27日、2025年11月4日通過信訪途徑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申請人等人在信訪過程中提交了《授權委托書》《投訴狀》、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的(2018)粵7101行初3465號《行政判決書》、“廣州市花都區某農場(甲方)”與“廣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被申請人向“廣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被申請人向“廣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的《強制拆除非法建(構)筑物決定書》。
《投訴狀》載明:“事實與理由:一、違法強拆事實已由法院確認。本人涂某某在花都區獅嶺鎮承包建設共4棟樓房,建筑面積1330㎡,地面面積560㎡。獅嶺鎮政府在未履行合法征地程序的情況下,于2018年對上述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就該違法行為,已經有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判決確認該強拆行為違法。四、強拆造成的嚴重后果。涉案房屋由本人與陳某某共同建設,因房屋被拆,陳某某拖欠的工程款無法追償,導致本人背負巨額債務,現已被法院強制執行并凍結夫妻全部財產,同時被發出限制高消費令。此外,妻子劉某某罹患鼻竇癌,大女兒患有尿毒癥,全家陷入極度困境。”
《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人:陳某某。身份證號:*******。受托人:涂某某。身份證號:*******。本人陳某某,從廣州市花都區某農場承租了位于洪秀全水庫的可耕園內面向水庫、辦公室旁約30畝的土地(以下簡稱‘該地塊’),為該地塊的實際承租人,并已支付配套費用、押金及截至2018年的租金。現因該地塊面臨政府征收,為便于辦理相關補償事宜,本人特鄭重委托涂某某作為全權代理人,就上述地塊的征收補償事宜,辦理以下事項:1.代表本人辦理該地塊征收補償的申報、登記事宜;2.代表本人與征收部門進行協商、談判,并就補償方案、補償標準及補償金額等事項進行確認;3.代表本人簽署所有與征收補償相關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補償協議、補充協議等;4.代表本人領取因該次征收而產生的全部補償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搬遷補償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5.辦理與本次征收補償相關的其他一切事宜。受托人涂某某為本人在該地塊上房產的承建人,尚欠工程款未支付給涂某某,受托人在上述授權范圍內所從事的一切相關行為及簽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后果。本委托書自委托人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上述委托事項全部辦理完畢之日止。”
另查,廣州某投資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請人強制拆除行為,曾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2018)粵7101行初3465號《行政判決書》載明:“原告廣州某投資有限公司訴稱:原告于2005年2月1日與廣州市花都區某農場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了30畝土地用于果樹種植及研究。出租方同意原告可在承租的土地上興建樓房,用于農林研究和科研。原告在上述土地興建了三間占地面積共18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1550平方米的非永久性建筑物。2018年6月21日,被告在未給予原告任何陳述、申辯機會,未告知原告強拆理由、依據和進行聽證的情況下,向原告送達穗花獅拆建字〔2018〕09050號《強制拆除非法建(構)筑物決定書》,決定對原告的建筑強拆,并于2018年6月29日實施了強拆,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被告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辯稱:……涉案建筑物的建設方在未取得規劃報建手續的情形下,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法在農業用地上以及水源保護區內建成占地面積420平方米三棟別墅樣式的建筑物。上述建設行為已嚴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所建成的違法建筑不應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范圍。經審理查明:2005年2月1日,廣州市花都區某農場(甲方)與廣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租賃合同,廣州市花都區某農場將位于洪秀全水庫的可耕園內面向水庫、辦公室旁約30畝的土地出租給廣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作果樹研究項目使用,租用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32年5月31日止。合同條款第八條約定:‘簽訂合同時,甲方同意乙方在承租土地上興建樓房。用于研究農林科研’合同簽訂后,廣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在租賃土地上建設房屋,并于2006年2月建成。2009年10月13日,廣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變更為廣州某投資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7日,國土部門認為‘廣州某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占用土地行為,作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停止違法行為。之后,被告分別于2014年4月29日、2018年6月11日向‘廣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2018年6月21日,被告向‘廣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穗花獅拆建字〔2018〕09050號《強制拆除非法建(構)筑物決定書》,以‘廣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批準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決定于2018年6月24日組織強制拆除。被告分別于2018年6月25日、6月29日、7月1日實施強制拆除。原告不服,訴至本院。庭審中,原告確認涉案建筑由‘廣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出資建設,并一直由公司作為開會度假使用,平時有安排人員進行日常的維護和安保工作。本院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范圍內,依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職權。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在未取得用地批準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為由,對涉案土地上建筑物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本院認為,根據2004年8月28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以及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對違法用地作出認定以及處理的行政機關。因此,被告在不具有對原告違法用地行為作出認定和處理的法定職權的情況下,以原告屬于違法用地為由,對涉案建筑物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屬于超越職權行為,依法應予撤銷。但鑒于被告對涉案建筑物已經實施強制拆除,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應確認違法。關于原告的賠償請求,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由此可見,主張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且行政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建設案涉建筑物時的相關報批手續,雖然被告作出的拆除決定行為違法,但該決定并未直接造成原告的合法利益受損,且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經濟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四)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確認被告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穗花獅拆建字〔2018〕09050號《強制拆除非法建(構)筑物決定書》的行為違法;二、駁回原告廣州某投資有限公司的賠償請求。”
2025年9月30日,本府作出穗花府征前公〔2025〕81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區政府組織編制了《關于廣州市花都區2025年度第一百一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花都區秀全湖及周邊基礎設施更新改造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詳見附件1),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圍。擬征收土地位于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楊二村經濟聯合社、獅嶺鎮合成經濟聯合社、新民經濟聯合社、新民村第九經濟合作社、新民村第十經濟合作社、新揚經濟聯合社、新揚村羅洪祥經濟合作社、新揚村向西屋經濟合作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詳見附件3)。三、土地現狀……4、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新揚經濟聯合社、新揚村羅洪祥經濟合作社、新揚村向西屋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6.6058公頃(99.0870畝)。其中,農用地5.5633公頃(83.4495畝),含耕地0.3987公頃(5.9805畝);建設用地1.0425公頃(15.6375畝)。”
再查,被申請人于2025年10月28日收到申請人等人于2025年10月27日提交的信訪材料,于2025年11月5日再次收到申請人等人于2025年11月4日提交的信訪材料。2025年11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獅府告函〔2025〕209號《受理告知書》,載明:“您好!我鎮于2025年10月28日和11月5日分別收到您提出要求獅嶺鎮政府給予征地補償款的事項,根據《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我鎮決定予以受理,將于規定期限內(一般為60日)辦結并答復您。”
2025年12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等人作出獅府信函〔2025〕408號《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關于涂某某等人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該處理意見載明:“我鎮分別于2025年10月28日和2025年11月5日收到您反映要求獅嶺鎮政府給予征收補償款等問題,經認真調查核實,我鎮作出答復如下:一、核查情況。(一)建筑物權屬及合法性核查。經查,案涉建筑物坐落于獅嶺鎮新揚村可耕園農場,權屬主體為新揚村羅洪祥經濟社。根據《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行政判決書(2018)粵7101行初3465號》判決內容明確:案涉建筑物屬于未按規定進行規劃報建的違法建設,不屬于合法權益。該判決雖認定獅嶺鎮人民政府作出的相關拆除決定行為違法,但該決定未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失,故依法駁回了相關賠償請求。(二)征收補償政策適用核查。我鎮規劃建設辦公室(征拆組)參照《廣州市花都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花府辦規〔2025〕4號)第六條規定認為:您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與案涉建筑物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案涉建筑物不具備合法補償所需的審批手續及權屬依據,且該建筑物已于2018年被認定為違法建設并完成查處拆除,目前無實物存在。綜上,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我鎮對您提出的案涉建筑物不承擔征地補償義務,無法對其作出補償。二、處理意見。綜上,若您認為我鎮依法履職行為對您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建議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主張權利。”2026年1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送短信,告知申請人前述內容。
行政復議審查期間,本府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意見。申請人表示,獅嶺鎮新楊村羅洪祥經濟社將案涉建筑所在的土地租賃給廣州市花都區某農場;陳某某不在廣州某投資有限公司任職,但其妻子擔任法定代表人;案涉判決書涉及的3棟樓實際由陳某某出資建設,申請人承包建設并墊資;申請人所有的1棟樓由申請人出資建設,2層高,約280平方米;陳某某委托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對案涉判決書涉及的3棟房屋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申請人也要求被申請人對其所有的1棟房屋履行征收補償職責;其所有的1棟房屋在建設時沒有取得建設許可手續;被申請人意見與答復書一致,另確認案涉4棟房屋均在2018年由被申請人強制拆除,該4棟房屋所在地塊在穗花府征前公〔2025〕81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范圍內。
以上事實有《授權委托書》《投訴狀》(2018)粵7101行初3465號《行政判決書》《租賃合同》《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強制拆除非法建(構)筑物決定書》獅府告函〔2025〕209號《受理告知書》獅府信函〔2025〕408號《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關于涂某某等人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短信發送記錄截圖等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之規定,本案中,結合花府辦〔2025〕22號《花都區秀全湖及周邊基礎設施更新改造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第四條:“花城街道辦事處、獅嶺鎮政府負責屬地范圍內花都區秀全湖及周邊基礎設施更新改造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補償的具體實施,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合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規定,被申請人是案涉征地項目的具體實施單位,依法具有處理和答復申請人的案涉履職申請的職責。
在案證據顯示,申請人主張的案涉房屋在穗花府征前公〔2025〕81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前已被強制拆除并滅失,其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安置補償職責并無相關權利基礎。被申請人據此作出案涉答復,稱無法對申請人作出補償,合法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第十一條第十一項:“(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17年修訂)第六條第九項:“(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2007年施行)第十六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的規定,本案中,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由于法律法規未對該事項履行期限作出規定,故被申請人應在收到申請人履職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被申請人于2025年10月28日、2025年11月5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信訪材料,于2025年11月7日受理,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案涉答復并于2026年1月5日向申請人發送短信,告知申請人答復內容,超過上述處理期限。鑒于該問題對申請人權益未造成影響,本府對此予以指正,被申請人應在日后工作中加以注意。
綜上,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獅府信函〔2025〕408號《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人民政府關于涂某某等人反映問題事項的處理意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