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6〕31號
申請人:江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11月9日作出的穗公花(新東)不罰決字〔2025〕310881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新東)不罰決字〔2025〕310881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案件。
申請人稱:
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有事實和法律法規為依據。溫某某的確有打申請人一拳。被申請人濫用職權,有包庇行為,敷衍群眾,不作為。為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提出行政復議,請讓申請人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調查取證,作出決定正確
2025年11月2日0時29分許,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新東派出所接報:在花都區花城街某小區5棟XX房發生毆打他人的警情。經調查,2025年11月1日23時許,申請人江某某到花都區花城街某小區5棟XX房找吳某某(溫某某的妻子)處理感情糾紛和經濟糾紛。后申請人和第三人溫某某在XX房門口發生口角糾紛,在爭執過程中,第三人用左手推了一下申請人的左肩膀部位,處警民警現場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調解不成功。經法醫鑒定申請人傷情為不構成輕微傷。被申請人于2025年11月2日受理毆打他人案并于2025年11月3日將第三人傳喚至執法辦案中心接受調查,同時依法對現場證人吳某某、鄰居黃某鳳等人進行詢問調查。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傷情鑒定、視聽資料,被申請人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第三人存在毆打他人的事實,遂于2025年11月9日對第三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將上述處罰決定依法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被侵害人的陳述、違法行為人的陳述與申辯、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5年11月2日接到報案電話后接警到場處置,經調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第三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遂于2025年11月9日對第三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將上述處罰決定依法送達申請人。上述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處罰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處罰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11月2日,申請人報警稱被他人毆打,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新東派出所(以下簡稱新東派出所)接報后同日受案調查并告知申請人。同日,新東派出所對申請人詢問查證。申請人稱,2025年11月1日23時許,他因情感和經濟糾紛到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某小區5棟XX房找吳某某;他敲門后,吳某某的丈夫溫某某開門,他稱要找吳某某,但溫某某一直沒有叫吳某某出來;他對溫某某說讓他進去談一下他與吳某某的事情,但溫某某不予理會;后來,溫某某關門進去和吳某某談關于他的事情,他在外面等了2分鐘,溫某某就拿著一根棍子開門沖向他,舉起棍子想打他;他警告溫某某,但溫某某還是用右手打他左邊肩部位置,還想拿棍子直接打他;他后退躲避,溫某某沒有打到他就想進門回家,他用腳擋住門,不讓溫某某關門,想讓溫某某把毆打他的事情說清楚,后吳某某在家里出來,溫某某報警處理;案涉棍子是一根60厘米左右的金屬材質的圓柱形棍子,顏色是藍綠色;事發時現場有他與溫某某,吳某某在溫某某打申請人后才出來。
2025年11月2日,經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申請人的損傷鑒定意見為“不構成輕微傷”。后被申請人作出穗公花行鑒字〔2025〕312919號《鑒定意見通知書》,分別告知申請人、溫某某上述鑒定結果。
2025年11月3日,新東派出所傳喚溫某某并對其詢問查證。溫某某稱,2025年11月2日0時許,有人在他家(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道某小區XX房)門口大力拍門并吵鬧,他起床開門發現是一名陌生男子(即申請人);他問申請人干什么、是誰,申請人沒有回復,只跟他說要找其妻子吳某某;當時他的妻子吳某某已經睡著了,他沒有讓申請人進門,一直在門口與申請人爭執;過來一段時間,他打算先關門,回房間問吳某某,但申請人阻止他關門,要他大聲喊吳某某起床;他認為申請人的要求不合理,拒絕了申請人,讓申請人不要大吵大鬧,影響鄰居;申請人收斂了一下,他趁機關門,回房間問吳某某;吳某某告知他申請人與她有過一段情感關系,2025年開始她已不想和申請人保持關系,但申請人一直糾纏,她不想見申請人;他聽完后很氣憤,申請人還一直大力拍門以及大聲吵鬧,他感覺申請人很亢奮;出于自衛,其在家里找了一根長約50厘米的掛衣服用的鐵棍(香檳色)握在右手,開門走了出去;他與申請人繼續爭執,他明確告知申請人吳某某不想見申請人,要求申請人離開,但申請人一直要求見吳某某;申請人看到他拿著棍子走出來,情緒就特別亢奮,一直大聲辱罵其,然后向他走過來;他看申請人來勢洶洶,下意識用左手推了申請人左邊肩膀一下,然后申請人就說他打人;后申請人還一直往前走,他就后退到房門內,吳某某這時也出來了,將他抱住往回拉,并將他右手上的棍子拿走,放在一邊;后雙方爭吵,他覺得場面無法控制,選擇報警處理;當晚其三人都去了派出所,經過溝通,申請人與吳某某簽訂了一個協議,要求吳某某賠償80000元精神損失費,除非吳某某與其離婚;本來已經協商好、簽完名了,但民警打電話給他稱申請人在2日晚上又到派出所備案說他毆打申請人;事發時他用左手推申請人左邊的肩膀以下的原因是申請人情緒十分激動,一直辱罵其,同時向他靠近,他下意識用手推了申請人一下;他拿鐵棍的目的是自衛等,他沒有用鐵棍毆打申請人,沒有拿鐵棍毆打申請人的目的,沒有舉起鐵棍,沒有揮舞過鐵棍;事發時現場有他與申請人,吳某某后面才出來,沒有看到全過程。
2025年11月3日,新東派出所對吳某某詢問查證。吳某某稱,2025年11月1日23時許,她聽到門外有敲門聲,她的丈夫(即溫某某)去開門,她在房間聽到對方(即申請人)和溫某某說其欠申請人錢,溫某某回房間問她怎么回事,她和溫某某說之前和申請人是男女朋友關系,申請人一直糾纏她;溫某某重新回到門口,跟申請人說她不想見申請人,讓申請人趕緊走;她聽到門口吵得厲害,遂出門查看,看見溫某某拿了一根棍子;她隔開申請人和溫某某,申請人在門口向前走一步,溫某某就退一步,申請人還在大吵大鬧,后溫某某報警處理;事發時她看見申請人一只腳已經進入她的家門口,溫某某沒有阻攔,只是在爭吵;她沒有看見溫某某有推搡、拉扯申請人的動作;申請人罵溫某某是垃圾,很兇;溫某某沒有碰到申請人,申請人一直在言語挑逗溫某某打申請人;案涉棍子是用來掛衣服的,約1米。
2025年11月6日,新東派出所對證人黃某鳳詢問查證。黃某鳳稱,2025年11月2日0時許,她在家中玩手機,聽到門外有人拍門的聲音,后聽到兩名男性吵架;過了一會兒,又有一名女性的聲音,后她聽到三人在互相爭吵;接著她聽到好像有派出所的人來了,就走到門口開門看了一下,發現有公安和兩男一女,后她把門關上;她沒有看見有兩名男子有肢體沖突;事發時她聽到一些急促的腳步聲,感覺是有人推了一下對方,之后她聽到一些“你敢打我?”之類的話語以及互相謾罵的粗話。
2025年11月6日,新東派出所對民警李某某詢問查證。李某某稱,2025年11月2日1時許,他到事發現場處理警情;他曾通知視頻員到場走訪,得到反饋稱沒有監控看到案發經過,只有屋主溫某某提供的屋內錄像。
另查,申請人能辨認出溫某某。申請人、溫某某對現場照片進行了指認。被申請人提交的監控視頻顯示有房屋內的畫面,沒有房屋門外的畫面內容。視頻顯示,2025年11月2日0時10分許,溫某某開門后問對方找誰、干什么、對方回答找吳某某、找吳某某有事,兩人就是否讓吳某某出來的問題發生口角,后溫某某關門回屋。0時25分許,溫某某再次開門,走出屋外,視頻中有爭吵聲音。0時26分許,吳某某走出房門,將溫某某拉回房屋內,并將溫某某右手持有的棍狀物體拿走、放到房門邊,其間視頻中有爭吵聲音。
2025年11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穗公花(新東)不罰決字〔2025〕310881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溫某某于2025年11月2日0時許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三東大道XX號XX房門口與申請人發生口角,后溫某某用左手推申請人左肩膀部位一下。經鑒定,申請人的損傷程度為“不構成輕微傷”。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溫某某有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溫某某不予行政處罰。同日,被申請人將穗公花(新東)不罰決字〔2025〕310881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郵寄給申請人,申請人于2025年11月11日簽收。
案件審查期間,本府依法聽取當事人意見。申請人提出,其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不合理;其曾與對方進行調解,但并非對本案溫某某毆打其一事進行調解,而是對其他糾紛進行調解。被申請人意見與答復書一致,提出其已窮盡手段進行調查。
以上事實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到案經過、傳喚證、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辨認材料、現場照片、視頻、鑒定意見通知書、法醫學傷情檢驗意見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掛號信函收據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涉案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依法具有查處涉案違法行為的職責。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溫某某于2025年11月2日0時許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某小區XX房門口與申請人發生口角糾紛,后溫某某用左手推申請人左肩膀部位一下。經鑒定,申請人的損傷程度為“不構成輕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之規定,因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溫某某有毆打申請人的行為,被申請人決定對溫某某不予行政處罰,合法有據。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受案、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送達等程序,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穗公花(新東)不罰決字〔2025〕310881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