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6〕204號
申請人:毛XX。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6年2月24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46995758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
申請人稱:
申請人停在停止線內等待路口中央的貨車調頭,貨車調頭后申請人正常行駛。1.申請人在停止線位置無法觀察到信號燈(死角位)。2.在路口有停止線,申請人也有停車禮讓和觀察,主觀上無闖紅燈的意識,客觀上是停車位置看不見信號。3.事后看錄像才知道路口信號燈設置的位置很矮,不符合人類觀察的合理位置,被路口車輛遮擋。
被申請人答復稱:
經調取查看2026年2月3日16時42分的違法監控錄像與照片,一輛懸掛粵AXXXXK號牌的小型普通客車在花都區梯面鎮民安村路口(北往南)直行車道的指示信號燈為紅燈時通過該路口,被電子監控拍攝。調取的監控錄像證實,該車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違法代碼1625)。
復議申請人毛XX于2026年2月24日通過網上交通管理系統處理上述交通違法,被申請人根據違法圖片及違法視頻,認定申請人毛XX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對申請人毛XX處以200元罰款。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記6分。
關于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及的相關理由,被申請人答復如下:
一是雖然申請人在停止線內停車等待,但在前方車輛掉頭完成后,申請人應當重新觀察路口交通信號燈的狀態,確認綠燈后方可通行。其未觀察信號燈狀態即通行,導致闖紅燈行為發生,屬于駕駛過程中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二是經核查,該路口信號燈設置位置、高度、角度等均符合《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14886-2016)的相關要求,不存在“不符合合理觀察位置”的情形。申請人所稱信號燈位置被車輛遮擋等情況,屬于臨時性、偶發性交通狀況,不能成為免除其觀察義務的正當理由。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4401141469957585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6年2月3日16時42分許,一輛號牌為粵AXXXXK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花都區梯面鎮民安村路口(北往南)時,在直行車道的指示信號燈為紅燈時直行通過該路口,被電子監控拍攝記錄。2026年2月24日,申請人通過網上交通管理系統處理上述交通違法。被申請人根據違法圖片及違法視頻,認定案涉車輛的駕駛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代碼1625),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向申請人開具編號為440114146995758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對申請人罰款200元,另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駕駛證記6分。 申請人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視聽資料、違法圖片、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管轄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進行管理并實施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指示通行。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第四十條:“?車道信號燈表示:(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第四十一條:“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第四十二條:“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七)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七)未按照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之規定,駕駛人應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通行,本案申請人駕駛案涉車輛在直行車道交通指示信號燈為紅燈時,直行通過案涉路口,申請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根據上述規定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記6分的處罰決定,合法有據。關于申請人提出的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憑證的主張,被申請人已在答復內容中予以回應,其反駁意見有理有據,本府予以認可。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26年2月24日作出的編號為440114146995758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