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85號
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炭步某某商店。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花城南路2號。
法定代表人:黃智慧,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的穗花市監處字[2022]1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穗花市監處字[2022]1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家庭的確困難,請求免罰、減罰。
申請人稱:
我的母親經營某某商店,她不會寫,沒有讀過書,就叫我去辦營業執照。她本人身體因長年苦力打工,身體勞累,就叫我去辦了營業執照。她怕麻煩就叫我掛了我的名字。然后去年下半年在我的母親經營的某某商店,查出一些過期、臨期的過期食品,現在工商要求處罰68000元,我們感覺太重了。疫情三年都虧本的情況下,母親一身勞傷病,父親心跳不正常記憶力下降,家里還有兩個老人,爺爺80歲了,奶奶78歲,身體差,長期吃藥維持,弟妹在校讀書,現正家庭經濟困難,村里面打出了證明=。68000元對于我們這樣的家庭,掙10年都難以掙到,家庭里面有4個人都是身體差長期吃藥維持,弟妹正在讀書,弟弟就讀高二,馬上高三,要花錢的地方很多,妹妹讀初三,馬上高一,學費為8000元,單學費,還沒有算其他的費用,壓力太大了。
我們店面只有1間,庫房和經營場所不作區分。購進食品就直接擺放在貨架上進行銷售。個人認為執法人員在店里檢查認定其存在過期食品,應該定性為食品經營者未按要求銷售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應該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保質期的食品,依據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予以處理。
2022年6月22日屈臣氏門店經營過期食品被罰,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被懷化市鶴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000元。我們家庭困難,也是有村里村委打了證明的,有據可查。母親沒有讀書,沒有文化,有據可查,爺爺81歲,多年吃維持的藥品,奶奶78歲,也是多年吃藥維持身體。家庭的確困難,我們一家沒有其他的經濟來源,望政府有關部門從輕處罰。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ㄒ唬┬畔碓醇艾F場檢查情況
2021年11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民主村大田三隊某某村XX巷XX號的廣州市花都區炭步某某商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3個紫庭園香芋味面包(20210915、生產日期:2021年09月15日、保質期:45天)、4個紫庭園軟絲面包(20210915、生產日期:2021年09月15日、保質期:45天)、4個錦興大板栗(2021年4月7日、生產日期:2021年04月07日、保質期:180天)、8個歐錦源南瓜餅(2021年4月25日、生產日期:2021年04月25日、保質期:150天)、5個萬豪隆沙琪瑪(20210423、生產日期:2021年04月23日、保質期:180天)、3個第二代老婆餅(20210423、生產日期:2021年04月23日、保質期:6個月)、4個立群老婆餅(20210429、生產日期:2021年04月29日、保質期:80天)、2個百食佳芝麻香面包(20210626、生產日期:2021年06月26日、保質期:120天)、2個百食佳香芋味面包(20210624、生產日期:2021年06月24日、保質期:120天)、3瓶愛運動健力寶(20200806、生產日期:2020年08月06日、保質期:12個月)、1瓶水蜜桃第5季(20201008、生產日期:2020年10月08日、保質期:12個月)、1瓶健力寶(20200803、生產日期:2020年08月03日、保質期:12個月)、1瓶玉暮紅茶(20200520、生產日期:2020年05月20日、保質期:9個月)和1瓶哪吒原味乳酸菌(20201228、生產日期:2020年12月28日、保質期:8個月)均已過保質期。當事人涉嫌銷售過期食品,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對上述涉案的過期食品予以扣押?,F場由該單位成某配合檢查并簽收相關文書。經分管局領導同意,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對當事人涉嫌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立案調查。
?。ǘ┦聦嵉恼J定及調查情況
經調查,涉案的3個紫庭園香芋味面包(20210915、生產日期:2021年09月15日、保質期:45天)和4個紫庭園軟絲面包(20210915、生產日期:2021年09月15日、保質期:45天)售價都為2元/個,涉案的4個錦興大板栗(2021年4月7日、生產日期:2021年04月07日、保質期:180天)、8個歐錦源南瓜餅(2021年4月25日、生產日期:2021年04月25日、保質期:150天)、5個萬豪隆沙琪瑪(20210423、生產日期:2021年04月23日、保質期:180天)、3個第二代老婆餅(20210423、生產日期:2021年04月23日、保質期:6個月)、4個立群老婆餅(20210429、生產日期:2021年04月29日、保質期:80天)、2個百食佳芝麻香面包(20210626、生產日期:2021年06月26日、保質期:120天)和2個百食佳香芋味面包(20210624、生產日期:2021年06月24日、保質期:120天)的售價均為1.5元/個。涉案的3瓶愛運動健力寶(20200806、生產日期:2020年08月06日、保質期:12個月)、1瓶水蜜桃第5季(20201008、生產日期:2020年10月08日、保質期:12個月)、1瓶健力寶(20200803、生產日期:2020年08月03日、保質期:12個月)、1瓶玉暮紅茶(20200520、生產日期:2020年05月20日、保質期:9個月)和1瓶哪吒原味乳酸菌(20201228、生產日期:2020年12月28日、保質期:8個月)售價均為3元/瓶。上述涉案食品的總貨值為77元。由于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臺賬,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二、法律適用正確、自由裁量得當
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過期食品貨值較低,但品種較多,且其未能提供進貨來源相關證據,無法證實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其行為符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七條“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定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擬對其作如下一般處罰:1、沒收涉案過期食品;2、罰款68000元。
我局于2022年3月1日向申請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我局擬對其作出的上述處罰。申請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召開該案聽證會。在會上,申請人提出其家庭經濟困難,難以承受高額處罰。聽證爭議的焦點:處罰是否過重。
經雙方質證,我局認為當事人涉嫌經營過期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應當依據相關法律給予行政處罰。本案當事人聽證會后未如期提交其家庭困難的證據材料,依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予以一般處罰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自由裁量得當,適用法律正確,已經充分考慮到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合法合理。
三、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16日對申請人進行檢查,于當日決定立案調查,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案于2022年2月11日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延期三十日。
被申請人于2021年3月1日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申請人于當日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依法召開該案聽證會,于2022年5月6日作出聽證會結論。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聽證會期間66日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2022年6月13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上執法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六十三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經營過期食品案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辦案程序合法,自由裁量恰當,以上事實充分證明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正確的。為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并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本府查明:
2021年11月16日,被申請人對位于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民主村大田三隊某某村XX巷XX號的廣州市花都區炭步某某商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其在售的3個紫庭園香芋味面包(20210915、生產日期:2021年09月15日、保質期:45天)、4個紫庭園軟絲面包(20210915、生產日期:2021年09月15日、保質期:45天)、4個錦興大板栗(2021年4月7日、生產日期:2021年04月07日、保質期:180天)、8個歐錦源南瓜餅(2021年4月25日、生產日期:2021年04月25日、保質期:150天)、5個萬豪隆沙琪瑪(20210423、生產日期:2021年04月23日、保質期:180天)、3個第二代老婆餅(20210423、生產日期:2021年04月23日、保質期:6個月)、4個立群老婆餅(20210429、生產日期:2021年04月29日、保質期:80天)、2個百食佳芝麻香面包(20210626、生產日期:2021年06月26日、保質期:120天)、2個百食佳香芋味面包(20210624、生產日期:2021年06月24日、保質期:120天)、3瓶愛運動健力寶(20200806、生產日期:2020年08月06日、保質期:12個月)、1瓶水蜜桃第5季(20201008、生產日期:2020年10月08日、保質期:12個月)、1瓶健力寶(20200803、生產日期:2020年08月03日、保質期:12個月)、1瓶玉暮紅茶(20200520、生產日期:2020年05月20日、保質期:9個月)和1瓶哪吒原味乳酸菌(20201228、生產日期:2020年12月28日、保質期:8個月)【以下簡稱涉案食品】均已過保質期,被申請人遂對上述涉案食品進行扣押,并向申請人開具《詢問通知書》。同日,被申請人作出立案決定。
2021年11月2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經營者艾某某進行詢問調查,其稱涉案食品忘記了是何時進貨的,也不能提供供貨商的證件,其沒有做購銷登記臺賬,但提供了上述涉案食品的銷售單價,上述涉案食品的總貨值為77元。
2022年2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穗花市監聽字[2022]2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并于2022年3月1日直接送達給申請人。2022年3月1日,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11日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認銷售過期涉案食品,但認為處罰過重,承受不起。
2022年2月11日,被申請人作出延長案件辦理期限審批,延長辦案期限三十天。
2022年5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穗花市監處字[2022]1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改正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并處以“1、沒收涉案過期食品;2、罰款68000元”的行政處罰,并于2022年6月3日郵寄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通知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清單、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詢問筆錄、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身份證、證據復制提取單、立案審批表、案件延期審批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聽證申請書、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聽證筆錄、聽證報告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存在經營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對申請人作出沒收涉案過期食品和罰款68000元的行政處罰,合法有據。
本案中,申請人認為其經營店鋪被檢查出過期食品,應該定性為食品經營者未按要求銷售食品,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進行處罰,但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中確認了其未做購銷登記臺賬,且涉案過期食品確實仍然在售,因此其行為已同時構成未按要求銷售食品以及經營銷售過期食品兩個違法行為。依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同時存在兩個或以上有牽連、相互吸收關系的違法行為,并案處理,按數行為中法定處罰最重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并可從重處罰”之規定,被申請人擇一重處,作出上述涉案行政處罰,依法有據,并無不當。
被申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履行了立案、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聽證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但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涉案行政處罰,卻于2022年6月3日才郵寄送達給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屬程序瑕疵,但該瑕疵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質影響,本府予以指出,被申請人應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進。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行政處罰,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穗花市監處字[2022]1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