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61號
申請人:孫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9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作出的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因被申請人對此次舉報作出的答復不服,請求貴機關撤銷被申請人關于此次投訴舉報案件對申請人做出的答復,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
投訴舉報請求:1依法受理并立案查處。2責令被投訴舉報人依法賠付消費者。3、依法獎勵舉報人。 舉報事實及理由:投訴舉報人于2022年6月23日給寶寶在被投訴舉報人在淘寶天貓開設網店購買了“固體飲料”,總計花費237元。已上傳產品違法行為以及產品實物圖片。收到后發現,商品宣傳與實物不符,商品標題標注嬰幼兒,國家規定0-3歲屬于嬰幼兒,然后我查閱了《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監管公告》第三,四項發現該規定指出:固體飲料不能替代嬰幼兒食品以及固體飲料不能明示以及暗示宣傳人群(詳情請查看規定),之前就因為嬰幼兒喝固體飲料報道的大頭娃娃事件,該商家為了銷量不擇手段,盲目標注人群,行為極其惡劣,為此,特舉報至貴局,請貴局支持投訴舉報人的投訴舉報請求。(詳情請查看附件)
當地監督局回復:
經查,該商品確為一款固體飲料,執行的是固體飲料標準GB/T29602-2013,名稱為雞內金水蘇糖益生菌凍干粉固體飲料,內含的益生菌有:動物雙歧桿菌(Bb-12)、乳雙歧桿菌(HN019)、乳雙歧桿菌(Bi-07)、鼠李糖乳桿菌(HN001)、短雙歧桿菌(M-16V)。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公布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的公告(2011年 第25號)》和《關于發酵乳桿菌CECT5716等3個菌種的公告(2016年第6號)》,這些益生菌是可用于嬰幼兒的食品,且均未僅限用于1歲以上幼兒食用。執法人員對被舉報商品的網頁進行了檢查,認為其宣傳用語結合該商品介紹頁面和包裝只是對嬰幼兒可食用的說明,強調其益生菌成分可用于嬰幼兒,不構成與實物不符的宣傳行為。由于該線索違法行為違法事實證據不足,不予認定為違法。
問題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決定。認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有權由此向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不服,遂復議綜上,被申訴人在沒有進行檢查的本質進行處理的情況下,僅憑一句嬰幼兒益生菌固體飲料其成分是嬰幼兒可食用的,來糊弄消費者。該執法人員在沒有明確查看加強固體飲料公告的前提下,盲目執法,在《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監管公告》第三、四條三、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蛋白固體飲料、植物固體飲料、特殊用途固體飲料、風味固體飲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種的固體飲料最小銷售單元,還應在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并與警示信息區域背景有明顯色差。
四、固體飲料標簽、說明書及宣傳資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進行明示、暗示或者強調產品適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產婦、病人、存在營養風險或營養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產工藝、原料名稱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滿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該商品的菌種,該菌種的確在中國衛生健康委員會登記過嬰幼兒可以使用,但是不能因為說菌種能用,我加入到固體飲料里面,該固體飲料就可以被嬰幼兒食用吧。該益生菌是加入到嬰幼兒配方食品里面并可以宣傳嬰幼兒食品,固體飲料是普通食品其制作工藝以及生產流程是與嬰幼兒配方食品不一樣的,不能說該益生菌適用于嬰幼兒,我加入到不是嬰幼兒食品的固體飲料,這樣嬰幼兒就可以使用吧,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只要該菌種加入到所有普通食品里面都可以給嬰幼兒吃嗎?那肯定不現實,那就不符合加強固體飲料的規定,以及該公告第四項:不能明示,暗示以及強調該固體飲料人群,功效以及原料名稱,但是該監督局在沒有查看該公告的情況下,依然回復該固體飲料只是強調益生菌適用于嬰幼兒,并沒有違反此規定,事實證據不足,不認為違法。前幾年喝出來的大頭娃娃,都是因為嬰幼兒喝了固體飲料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固體飲料壓根不適用于嬰幼兒。這何止是虛假宣傳,這是很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該監督局沒有依法辦事。處處刁難公民舉報是玩忽職守、包庇縱容、嚴重失職瀆職行為。而且該商家店鋪銷量極高,應該受到法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請求法制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依據: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以及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的處理符合法律的規定。
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5日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登記的舉報線索,反映被舉報人廣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淘寶天貓店鋪涉嫌虛假宣傳,要求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依法處罰,賠償損失。
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2年6月29日對廣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路41號二樓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持有效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在該公司有發現申請人舉報的“雞內金水蘇糖益生菌凍固體飲料”產品,該產品外包裝標有“采用衛健委批準適宜嬰幼兒菌株”字樣,以及該產品在淘寶天貓銷售頁面上標有“佳萊福雞內金益生菌嬰幼兒活菌株可搭寶寶兒童調理腸胃助消化產品”、“嗯嗯不暢,不愛吃飯,口腔味大”、“采用衛健委批準:適宜嬰幼兒菌株”、“5種進口菌株”宣傳字樣。該公司能提供該產品進貨查驗材料以及相應的檢驗檢測報告等。
經查明,該產品為一款固體飲料,執行的是固體飲料標準GB/T29602-2013,內含的益生菌有:動物雙歧桿菌(Bb-12)、乳雙歧桿菌(HN019)、乳雙歧桿菌(BI-07)、鼠李糖乳桿菌(HN001)、短雙歧桿菌(M-16V)。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公布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的公告(2011年 第25號)》和《關于發酵乳桿菌CECT5716等3個菌種的公告(2016年 第6號)》,這些益生菌是可用于嬰幼兒的食品,且均未僅限用于1歲以上幼兒食用。被申請人對被舉報產品的網頁進行了檢查,結合該產品介紹頁面和包裝材料采用適宜嬰幼兒菌株的說明。被申請人認為該產品的網上頁面和包裝說明并不會讓消費者誤以為該固體飲料能替代嬰幼兒食品尤其是嬰幼兒奶粉和“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也未宣傳該食品作為嬰幼兒主食食用,其宣傳用語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同時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1年第46號)“……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此前生產的產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延長固體飲料企業剩余包裝材料使用時間的通知》“……為嚴格執行《公告》,減少浪費,幫助企業紓困解難,經研究決定,固體飲料生產企業現有產品包裝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畢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由于該被舉報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22年3月11日,該產品包裝材料暫時不需要實施《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中的規定條款,據此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固體飲料未違反該公告內容。鑒于此,被申請人決定對該公司不予立案處罰。
二、被申請人已將上述處理結果答復給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孫某某對廣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舉報后,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9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三、被申請人處理舉報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6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于2022年6月29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6月29日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的規定。
四、關于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行政復議資格的問題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已進行核實處理,并已告知是否立案,申請人現提出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這涉及申請人是否具有請求權,可從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和該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來判斷。本案對舉報人反映涉訴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問題處理適用實體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賦予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權,但并未規定其可以請求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被投訴舉報人行政處罰和責令被舉報人賠付申請人的權利。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沒有規定消費者有為他人施加負擔的請求權。
申請人雖然購買了涉訴產品,但是未提供權利受到侵害的證據,為索賠而購買而非真實消費的意圖明顯,屬于舉報權利的濫用,可以認定其不是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舉報請求。被申請人無論作出何種決定,既未減損申請人權利,又未增加其義務,因而不能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處理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是嚴格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的規定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進行處理,并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答復。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同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因此,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要求不合理。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登記的舉報線索,反映被舉報人廣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健康管理公司”)在淘寶天貓店鋪銷售的“雞內金水蘇糖益生菌凍固體飲料”產品(以下簡稱涉案產品)涉嫌虛假宣傳,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責令賠付及獎勵。2022年6月29日,被申請人到某某健康管理公司登記的住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路41號二樓進行現場檢查,其持有效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現場發現涉案產品,產品外包裝標有“采用衛健委批準適宜嬰幼兒菌株”字樣,涉案產品在淘寶天貓銷售頁面上標有“佳萊福雞內金益生菌嬰幼兒活菌株可搭寶寶兒童調理腸胃助消化產品”、“嗯嗯不暢,不愛吃飯,口腔味大”、“采用衛健委批準:適宜嬰幼兒菌株”、“5種進口菌株”等宣傳字樣。某某健康管理公司提供該涉案產品的進貨查驗材料和檢驗檢測報告等。
同日,被申請人對某某健康管理公司的受委托人劉某某進行詢問調查,其稱涉案產品2022年6月1日前的剩余包裝材料已經沒有了,2022年6月1日前生產的使用舊包裝材料的涉案產品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在2022年6月1日之后批次的外包裝已按要求標示了“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且與警示信息區域背景有明顯色差。其稱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公布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的公告(2011年 第25號)》和《關于發酵乳桿菌CECT5716等3個菌種的公告(2016年 第6號)》,涉案產品采用的菌種是可用于嬰幼兒的食品,且均未僅限用于1歲以上幼兒食用,其只是標示涉案產品采用的菌種成分可用于嬰幼兒食品。
另查,涉案產品為一款固體飲料,執行的是固體飲料標準GB/T29602,內含的益生菌有:鼠李糖乳桿菌(HN001)、動物雙歧桿菌(Bb-12)、乳雙歧桿菌(HN019)、乳雙歧桿菌(Bi-07)、短雙歧桿菌(M-16V)。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公布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的公告(2011年 第25號)》和《關于發酵乳桿菌CECT5716等3個菌種的公告(2016年 第6號)》,上述益生菌是可用于嬰幼兒的食品,且均未僅限用于1歲以上幼兒食用。
2022年6月29日,被申請人認為結合涉案產品介紹頁面和包裝只是對嬰幼兒可食用的說明,其采用的菌種成分可用于嬰幼兒食品,未構成與實物不符的宣傳行為,且涉案產品的生產日期是2022年3月11日,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1年第46號)“……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此前生產的產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延長固體飲料企業剩余包裝材料使用時間的通知》“……為嚴格執行《公告》,減少浪費,幫助企業紓困解難,經研究決定,固體飲料生產企業現有產品包裝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畢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該產品包裝材料暫時不需要實施《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中的規定條款,遂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同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上述舉報答復,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舉報單及附件、不予立案審批表、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證據復制(提取)單、涉案產品發貨單、某某健康管理公司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涉案產品生產方營業執照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涉案產品檢驗檢測報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公布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的公告(2011年 第25號)》和《關于發酵乳桿菌CECT5716等3個菌種的公告(2016年 第6號)》網頁截圖、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以及《關于延長固體飲料企業剩余包裝材料使用時間的通知》網頁截圖、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和第二十七條:“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之規定,某某健康管理公司實際經營地在廣州市花都區,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舉報的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6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于2022年6月29日進行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后又于同日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程序合法。
本案中,某某健康管理公司銷售的涉案產品采用的菌種,確屬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公布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的公告(2011年 第25號)》和《關于發酵乳桿菌CECT5716等3個菌種的公告(2016年 第6號)》規定的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某某健康管理公司對涉案產品的宣傳內容并不足以讓消費者產生“該固體飲料能替代嬰幼兒食品”的誤解,只是說明涉案產品采用了適宜嬰幼兒食用的菌株,其宣傳用語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另外,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1年第46號)“……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此前生產的產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和《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延長固體飲料企業剩余包裝材料使用時間的通知》“……為嚴格執行《公告》,減少浪費,幫助企業紓困解難,經研究決定,固體飲料生產企業現有產品包裝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畢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的規定,涉案產品生產日期為2022年3月11日,其包裝材料暫時不需要實施《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中的規定條款,也未違反該公告內容。被申請人據此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合法有據。申請人要求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9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作出的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抄告: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