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花都區興龍織布廠“5.3”一般觸電傷害事故的通報
各有關單位:
2016年5月3日上午9時許,位于花都區新華街107國道西三華路段的廣州市花都區興龍織布廠發生一起觸電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發生后,花都區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展開調查,業經區政府審批結案,現將有關事項通報如下:
事故經過
5月3日上午8時許,趙套力工程隊工人吳科在從事倉庫西面側墻封板作業時,將裸線直接插入員工宿舍外墻插座孔給兩個電鉆供電。9時10分許,吳科在作業中因電鉆漏電致觸電。同事在發現吳科異常后立即斷電,并撥打120急救電話。120急救人員將接送至花都區中醫院搶救。12時許,吳科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 事故處理意見
(一)事故責任人處理意見
趙套力工程隊由趙套力個人組建,由趙套力本人任工程隊負責人,該工程隊未經依法注冊,屬無照經營,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同時,趙套力工程隊違反《建筑法》、《安全生產法》等有關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趙套力個人負責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議區公安分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事故責任單位處理意見
興龍織布廠違反了《安全生產法》、《建筑法》等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花都區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對興龍織布廠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監管責任人處理意見
1、王小明對新華街城管中隊管理不力,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根據《廣州市紀委約談工作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由區安委辦對其誡勉約談。
2、林鐘輝對新華街國土所管理不力,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根據《廣州市紀委約談工作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由區安委辦對其誡勉約談。
3、陳寒秋對新華街城管中隊管理不力,負有領導責任。建議根據《廣州市關于進一步加強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工作的意見》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新華街道辦事處給予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處理。
4、曹志華對新華街轄區范圍內“兩違”查控履行職責不到位,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根據《廣州市關于進一步加強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工作的意見》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新華街道辦事處給予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處理。
5、李軍對新華國土所管理不力,負有領導責任。建議根據《廣州市關于進一步加強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工作的意見》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區國規局給予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處理。
三、認真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各鎮(街)、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要深刻吸取“5·3”事故的教訓,強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屬地和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依法查處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等違法行為。落實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堅決遏制各類事故發生。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好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依法處理本次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
花都區安委辦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