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鎂航精密金屬科技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通報
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鎮(街)政府,各生產經營單位:
根據《廣州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試行)》(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現對廣州市鎂航精密金屬科技有限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黃海健、副總經理葉劍波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處理情況予以通報,并向社會公開。具體如下:
2014年7月22日和2014年8月9日,位于花都區炭步鎮轄區的廣州市鎂航精密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鎂航公司)先后發生了兩起生產安全事故,前者造成1名工人受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1571元;后者造成2名工人受重傷,直接經濟損失633000元。
兩起事故發生后,鎂航公司均沒有向有關部門和鎮政府報告,直至2014年8月28日,省安委辦安全生產督查組實地抽查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時現場接到傷者家屬投訴之后,該公司才報告了發生事故的情況。省安委辦發文督辦并責成廣州市政府和廣州市安全監管局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責令該公司停產停業整頓。經查,鎂航公司及其總經理黃海健、副總經理葉劍波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對事故的瞞報負有責任。花都區安監局根據《廣州市安委辦關于落實市政府對花都區炭步鎮廣州市鎂航精密金屬科技有限公司“7.22”和“8.9”兩起生產安全事故結案批復的通知》(穗安辦[2014]320號)要求,現已依法對鎂航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黃海健、副總經理葉劍波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瞞報生產安全事故是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我區生產經營單位中尚屬首次。《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和《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穗府辦[2013]5 號)均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因此,我區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吸取教訓,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今后一旦有事故發生,應當依法及時報告事故信息;各有關部門和鎮街政府應當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宣傳教育,督導企業依法執行有關規定,維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特此通報。
廣州市花都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