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州市殼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雅新加油站 “2·21”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各有關單位:
2014年2月21日,位于廣州市花都區原雅瑤鎮新村九頭嶺的廣州市殼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雅新加油站內發生一起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0912元。事故發生后,受花都區人民政府委托,花都區安監局成立了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按照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展開調查。現對該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故經過
2014年2月21日,廣州市殼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雅新加油站主管羅國衡按該站工作安排下進行計量試槍。羅國衡見油站前庭沒有車輛加油,于是使用一個計量罐(容積為20升)和兩個敞口式鋁桶對2號加油機上的10號加油槍進行計量時,加油槍槍口起火。在撲火過程中導致小推車上的一個裝著汽油的敞口式鋁桶側翻,火勢蔓延,并發生兩次閃爆,事發后,該加油站員工將火撲滅。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羅國衡在對加油槍進行計量時操作不當,使用非標準計量器具盛裝汽油、未對計量器具采取導除靜電措施。
(二)間接原因
1.該加油站未建立計量安全操作規程;
2.該加油站負責人蘇德華未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未組織制定計量安全操作規程,未嚴格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該加油站負責人在日常管理中未發現和糾正本單位從事計量工作的員工在計量操作中的不當操作行為。
三、事故處理意見
1.廣州市殼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雅新加油站未建立油站計量安全操作規程,計量員在進行計量操作中操作不當而發生事故,廣州市殼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雅新加油站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但因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且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較小,由區安監局責令該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并將整改情況報事故調查組。
2.廣州市殼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雅新加油站負責人蘇德華未組織制定計量安全操作規程、未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未及時發現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本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由區安監局給予蘇德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廣州市殼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雅新加油站主管羅國衡,作為該油站具體負責計量操作的員工,在對加油槍進行計量時操作不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由廣州市殼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雅新加油站對羅國衡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事故調查組。
四、預防措施
1.該加油站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各工作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增加安全意識,杜絕違章作業。
2.該加油站主要負責人要做到經常性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該加油站主管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力度,特別針對事故單位的實際情況,重點對防靜電措施等安全隱患和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治理。
廣州市殼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雅新加油站
“2·21”火災事故調查組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