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農規字〔2025〕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11月5日
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工作,并加強對其運行監測,促進我市都市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做大做強的意見》(農產發〔2021〕5號),參照《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和《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20〕1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閑農業、農業科技服務、特種養殖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在企業規模、帶動力、競爭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政府確認的企業。
第三條 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優勝劣汰原則。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
第五條 申報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赞r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觀光休閑農業、特種養殖、農業科技服務和其它涉農產業為主業,其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達60%或以上;
?。ǘ┚哂幸欢ǖ囊幠#^強的帶動力和競爭力;
?。ㄈ┢髽I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六條 近三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收回牌匾。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行為的,從查實之日起4年內不得申報市級農業龍頭企業。
?。ㄒ唬┡撟骷佟①Y料不真實的;
?。ǘ┍晦r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
?。ㄈ┯捎诜婪洞胧┎涣蚍婪恫划敚率拱l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ㄋ模┥a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管等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ㄎ澹┮蝌_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浂悇詹块T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ㄆ撸┏瑯伺欧盼廴疚?,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八)被評為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后,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九)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ㄊ┍灰巹澓妥匀毁Y源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且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本條規定的期限,均從當年開展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通知印發之日起上溯計算。
第七條 按照企業的主業特征,劃分為農產品生產型、農產品加工流通型、農產品市場帶動型、農業科技服務型、其他涉農產業型5大產業類型,從企業的涉農業務收入占比、規模、信用、帶動力和競爭力等方面進行評分,綜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為候選企業(具體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分別見附件1、2)。
第八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五、七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申報和認定程序
(一)申報。
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推薦和評分。
1.各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所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對,征求區發改、稅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經區政府同意后,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正式行文向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2.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聘請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的申報材料按照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出具意見。
(三)認定。
1.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第三方機構的意見和評分結果,提出擬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名單。
2.將擬認定的企業名單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市政府認定。有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核查,滿足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條件的,上報市政府認定。
3.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市政府認定的企業授予“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稱號,頒發牌匾,并對外公告。
第十條 經市政府批準授予“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第十一條 建立監測信息統計制度,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應當按要求通過信息平臺上報年度經營情況。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運行監測。對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3年至少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和程序原則上參照申報認定的標準和程序。監測結果由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確認后予以公告。監測不合格的企業,收回牌匾。
我市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不納入市級運行監測范圍,有關工作與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的監測一并進行。省級監測不合格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納入下年度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監測范圍。
第十三條 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等重要信息的,應當30日內書面報告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并提交相關變更材料。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根據《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修訂印發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農規字〔2020〕2號)認定的在有效期內的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繼續有效。